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
HZGT20151938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中文名称:薇诺娜清透防晒乳SPF48 PA+++
汉语拼音名:WEI NUO NA QING TOU FANG SHAI RU SPF48 PA+++
【配方成分】
表1  配方1
序号 原料中文名称 使用目的
1 溶剂
2 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防晒剂
3 淀粉辛烯基琥珀酸铝 增稠剂
4 苯乙烯/丙烯酸(酯)类共聚物 成膜剂
PEG-8 月桂酸酯
5 亚甲基双-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 防晒剂
癸基葡糖苷
丙二醇
黄原胶
6 1,2-戊二醇 皮肤调理剂
7 C12-15 醇苯甲酸酯 润肤剂
8 甘油聚醚-26 保湿剂
9 辛基聚甲基硅氧烷 润肤剂
10 皮肤调理剂
丁二醇
马齿苋(PORTULACA OLERACEA)提取物
11 乙基己基三嗪酮 防晒剂
12 双-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防晒剂
13 丁二醇 皮肤调理剂
14 甘油 保湿剂
15 C14-22 醇 乳化剂
C12-20 烷基葡糖苷
16 三十烷基 PVP 成膜剂
17 山梨坦辛酸酯 乳化剂
18 硬脂醇聚醚-21 乳化剂
19 聚二甲基硅氧烷 润肤剂
20 生育酚乙酸酯 抗氧化剂
21 丙烯酰胺/丙烯酸铵共聚物 增稠剂
聚异丁烯
聚山梨醇酯-20
22 尿囊素 皮肤调理剂
23 红没药醇 皮肤调理剂
姜(ZINGIBER OFFICINALE)根提取物
24 EDTA 二钠 螯合剂
25 丙烯酸(酯)类/C10-30 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 增稠剂
备注: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配方中的某些成分可以不列在标签的成分表中。
【生产工艺】
A相:配方中第1,3,9,14,15,23,24,25号原料
B相:配方中第2,8,10,11,12,13,16,17,18,19,21号原料
C相:配方中第 4,5,6,7,22号原料
D相:配方中第 20号原料

将A相物料依次投入水锅,搅拌加热规定温度;同时在油锅中依次加入B相物料,分别将A、B两相抽料至乳化锅,均质乳化规定时间;当温度降至规定温度时,依次加入C相物料,搅拌均质规定时间后加入D相物料,再均质搅拌规定时间,检验合格后出料,静置48小时半成品检验合格后,灌装、包装成品,经检验合格后成品入库。
【感官指标】
颜色:微黄色;性状:乳液;气味:原料特征气味;
【卫生化学指标】
表2 卫生化学指标
检验项目 指标
≤1mg/kg
铅(以铅计) ≤10mg/kg
砷(以砷计) ≤2mg/kg
苯基苯并咪唑磺酸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二苯酮-4 和二苯酮-5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对氨基苯甲酸 不得检出
二苯酮-3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p-甲氧基肉桂酸异戊酯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4-甲基苄亚基樟脑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PABA 乙基己酯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丁基甲氧基二苯酰基甲烷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奥克立林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≤10%
水杨酸乙基己酯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胡莫柳酯 申报配方无此成分
乙基己基三嗪酮 ≤5%
亚甲基双-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 ≤10%
双-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≤10%
【微生物指标】
表3 微生物指标
检验项目 指标
菌落总数 ≤1000(CFU/g)
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≤100(CFU/g)
耐热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/g
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/g
铜绿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/g
【检验方法】
表4 检验方法
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
卫生化学指标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理化检验方法” 中汞的检验方法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
铅(以铅计)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理化检验方法” 中铅的检验方法第二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砷(以砷计)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理化检验方法” 中砷的检验方法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
防晒剂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理化检验方法”中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的检验方法 第一法 高效液相色谱-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法
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微生物检验方法”
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微生物检验方法”
耐热大肠菌群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微生物检验方法”
金黄色葡萄球菌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微生物检验方法”
铜绿假单胞菌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“微生物检验方法”
【使用方法】
外出前30分钟使用。将适量本品均匀涂抹于面部及曝光部位皮肤。使用时避开眼周、避免接触衣物。长时间户外活动需每隔2-3小时重复使用一次。
【贮存条件】
室温,避光。
【保质期】
本产品保质期为 3 年 标注格式为: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
备注:标签或说明书中有关使用方法、贮存条件及保质期的标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